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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3-31  

广中医校办〔2019〕18号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规定,制定《广州中医药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9722

 

广州中医药大学结核病防控工作方案

 

为加强我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国卫办疾控《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我校结核病疫情和防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和完善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以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为重点,加大结核病人的发现、治疗和管理力度,控制结核病在学校的传播和蔓延,保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

二、防治策略

(一)加强学校与结核病专科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建立学校结核病防治合作机制,充分依托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治疗机构,共同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学校范围内结核病传染源的筛查、发现和管理工作,严格防止校内结核病的传播、流行。

(三)落实学校结核病综合防治措施,规范结核病人的治疗、随访和管理工作,加强对患结核病学生休学和复学的管理。

(四)加大对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开展针对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的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防病意识。

三、组织领导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对照《工作规范》,强化部门合作和责任落实,做到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

四、职责分工及防控措施

(一)后勤管理处:为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建立、健全全校结核病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制定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计划。

1.各校区门诊部

1分别负责两校区在校师生的预防性结核病体检组织工作。按有关规定将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胸片等检查项目作为师生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纳入师生健康体检档案。

2各校区指定专人负责校内结核病疫情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对体检或诊疗中发现的、各二级学院上报疑似或确诊结核病患者的信息的收集、汇总与疫情上报工作,做好师生因患结核病的隔离管理;依据结核病防治机构出具的修、复学证明对患病学生(职工)采取修、复学(教)管理,同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结核病病例的管理。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校发生的结核病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反馈的确诊病例,一要进行传染病病例处理情况登记;二要通知病例所在学院负责人按规定组织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并备案。

4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结核病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6指导学生及物业等部门对确诊结核病患者所在教室、宿舍进行紫外线或者空气消毒。

7配合卫生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2.后勤管理处【综合科、监管科组织,物业落实】:

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物业等部门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除卫生死角。特别要做好教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的保洁和通风(并做好登记),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校门诊部的指导下,对确诊结核病患者所在教室、宿舍进行紫外线或者空气消毒。

(二)学生处、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学院

1.学生处:负责建立学生因病缺勤及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

2.各二级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学院配合校门诊部作好在校生的预防性结核病体检的组织工作;落实学校因病缺课登记及追踪工作制度,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本班疑似病例的及时发现和报告工作。重点了解因病缺课学生是否具有咳嗽、咳痰、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怀疑肺结核,要督促学生及时到当地结防机构或市胸科医院检查确诊,同时报告给学校后勤管理处卫生科和所在校区门诊部。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反馈的确诊病例,病例所在学院负责人应配合后勤管理处组织与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的健康状况;配合做好确诊病例的隔离、修、复学(教)管理工作,并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和协助下,开展学生及其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五、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若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和各职能部门在落实上述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疫情监测、密切接触者筛查、病例治疗管理、环境消毒、健康教育等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和影响。

(一)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防治结核病知识的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二)加强因病缺课登记和追踪工作。建立健全宿舍、班、院、学生处和后勤管理处、校门诊部等学生健康状况信息收集报送渠道。

(三)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密切接触者筛查、预防性投药。

(四)加强学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通风等措施,并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毒工作。

(五)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患病学生休学、复学管理。

(六)落实医疗卫生部门要求的其他防控措施。

六、监督与管理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将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2.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3.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722印发

附件1

 

学校结核病健康教育宣传核心知识

 

一、肺结核是长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慢性传染病;

二、肺结核主要通过呼吸道传播,人人都有可能被感染;

三、咳嗽、咳痰2周以上,应当怀疑得了肺结核,要及时就诊;

四、不随地吐痰,咳嗽、打喷嚏时掩口鼻,戴口罩可以减少肺结核的传播;

五、规范全程治疗,绝大多数患者可以治愈,还可避免传染他人;

六、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

七、养成勤开窗通风的习惯;

八、保证充足的睡眠,合理膳食,加强体育锻炼,提高抵御疾病的能力。

 


附件2

 

密切接触者筛查及处理方案

 

一、筛查范围判定

肺结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肺结核病例直接接触的人员,主要包括同班师生、同宿舍同学。如果在同班、同宿舍师生筛查中新发现了1例及以上肺结核病例,需将密切接触者筛查范围扩大至与病例同一教学楼和宿舍楼楼层的师生;同时,根据现场情况判定,也可适当扩大筛查范围。另外,要对与病例密切接触的家庭成员进行筛查。

二、筛查方法

15岁及以上的密切接触者,必须同时进行症状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和胸部X光片检查,以便早期发现感染者和肺结核患者。

15岁以下的密切接触者,应当先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以及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开展胸部X光片检查。

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胸部X光片异常者应当收集3份痰标本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培养阳性菌株进行菌种鉴定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三、筛查后处理

对筛查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到属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确诊。

对密切接触者,要加强卫生宣教和随访观察。随访观察期间一旦出现肺结核的可疑症状,应当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对筛查发现的胸部X光片未见异常并且排除活动性肺结核,但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其知情、自愿的基础上可对其进行预防性服药干预;拒绝接受预防性服药干预者应在首次筛查后3月末、6月末、12月末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各进行一次胸部X光片检查。

 

 

附件【附件: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_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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